築夢計畫-title 連結-客委會官方網
menu bar left 最新訊息 作業要點 錄取名單 活動花絮 Q&A 我要留言 menu bar right


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築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

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客會綜字第0930006507號函訂定
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客會綜字第09400037292號令修正,第4、7、9點規定
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客會綜字第09500060942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客會綜字第0970002937號令修正

一、行政院客家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鼓勵客家青年參與國際性之志工服務、研習、進修、觀摩、訪問,吸收新知,精進專業知能,拓展國際視野,以帶動客家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補助類別﹕
(一) 志工服務類:有關教育輔導、醫療衛生、生態保育、人道救援及其他國際志工服務等項目。
(二) 多元文化類:有關至學術機構、學校或社團研習觀摩多元文化之計畫。
(三) 藝術類:有關至藝術機構、學校研習進修或展演團體學習觀摩文學、音樂、戲劇、舞蹈、美術或其他藝術之計畫。
(四) 社區營造類:有關社區總體營造、創意文化加值產業等之計畫。
(五) 其他:其他有助於精進專業知能,拓展客家文化國際視野之計畫。

三、補助對象:年滿十八至三十五歲,認同客家且具客語溝通能力之中華民國籍青年。

四、補助名額:每年補助以二十人為原則,其中志工服務類列為優先補助對象。

五、補助期間:以三個月為原則(其中申請志工服務類補助者,志工服務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),如有特殊情形,得經專案申請核准延長之,延長期間最多為一個月,且以一次為限,延長期間所產生之費用本會不予補助。本會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計畫書內之預定出國期間,得考量實際計畫內容酌予調整。

六、申請程序:
(一)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。

  1. 申請表(如附表一)
  2. 計畫書(如附表二)
  3. 同意書(如附表三)
  4. 身分證影本

(二)申請文件請郵寄或親送至本會綜合處(地址:台北市 110信義區松仁路三號八樓),郵寄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。
(三)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,文件不齊者,限三日內一次補正,逾期不予受理。

七、審查程序:由本會完成資格審查後,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及複審。
(一) 初審: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,就計畫內容之可行性與需要性進行書面審 查,並擇優參加面試。
(二) 複審:獲選人員應出席接受本會評審委員會之面試。審查結果,於收件截止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者,獲選人應依評審建議修正計畫,經本會同意備查後正式入選。

八、申請及審查期程:

項目

期程

收件期間

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

審查作業(含初、複審)

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

公布補助人員名單

十二月三十一日前

受補助人員出國計畫完成時間

於補助名單公布後,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

九、補助項目及標準:
(一) 補助項目:包括學雜費、交通費、生活費、保險費及手續費等項目,每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。
(二) 補助標準:

項目

金額

備註

學雜費

檢據核實報支,最多補助新台幣十萬元。

•  含相關志工服務、研習、進修、參訪之申請費或報名費、門票、課程材料、資料影印、與相關單位聯繫之郵電、製作成果報告等費用。另,照相機、攝錄影機、錄音筆等非耗材性設備,不予補助。

•  學雜費取據期間以出國前一個月至返國後一個月為原則 (申請、報名費除外)。

•  核銷時,請備註說明學雜費單據支出內容與出國計畫之關聯性,另加附交寄執據、通話明細、購書清單等佐證資料。

交通費

檢據核實報支

•  含往返機票【台灣 -前往國家(地區)目的地最直接航線之經濟艙為限】、船舶及長途(前往目的國之國內跨都市)大眾運輸工具所需費用。

•  辦理核銷作業時,請檢附護照影本 (附照片面)及出國期間所到國家之入出境戳記、簽證等影本。

•  機票費用報支請檢附機票票根、登機證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。

•  機票、船舶及長途大眾運輸工具費用,請加附票根等能證明往返日期、時間及地點等之資料;計程車及租車等非大眾運輸工具費用不得報支,又市區公車、火車、捷運等短途交通費已包含於生活費中支給,故亦不得報支。

生活費

前往國家(地區)

日支生活費標準(新台幣:元)

•  含膳、宿及零用費(零用費包含市區火車、市區公車、市區捷運、洗衣費、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)。

•  一日內跨越兩國以上者,其日支生活費以當日留宿之國家為準,不得重複。

•  住宿免費宿舍、過境旅館、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,生活費按左列日支數額標準之四折支給。

•  出國期間有供膳宿、供宿不供膳、供膳不供宿情形者,分別按原支數額之三折、五折、八折支給。

美國、加拿大

一千二百

日本

一千四百

歐洲國家

一千三百

其他國家

一千

保險費

檢據核實報支

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,提供出國期間新台幣四百萬元保險,並以保險額度為四百萬元之保費為核銷上限。

手續費

檢據核實報支

含護照、簽證、黃皮書、預防針、結匯手續、機場服務、兵險附加險等辦理出國所需之必要費用為限。

十、撥款及核銷:
(一)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,得檢具第一期領據請款,本會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。
(二) 受補助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,檢具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、第二期領據及成果報告書(格式如附表四),經本會核可後,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。
(三)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,其出國費用應以出國前一日(如遇假日往前順推)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。
(四) 原始憑證應依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規定辦理,並依補助項目分類依序黏貼於 A4 空白紙上(黏貼縫處加蓋私章),附上補助項目別支出明細表後送本會核銷。
(五) 逾期請款且事前未報經本會核備者,不予受理。

十一、注意事項:
(一) 受補助人員應於第八點規定之期限內辦妥相關出國手續,並啟程出國,逾期視為放棄,並取消其補助資格,經取消補助資格者,三年內不得申請。
(二) 受補助人員如有必要提前終止計畫,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,應取得相關證明,轉請本會核定後,方得變更計畫,本會並將依比例核減原定之補助款項。
(三) 受補助人員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、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,亦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內容不符之行為。
(四) 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計畫返國後一個月內,繳交成果報告書紙本及光碟片各一份予本會。
(五) 受補助人員應配合出席本會舉辦之行前訓練活動、記者會、研習成果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會議。
(六) 受補助人員應就補助案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,無償授權本會為業務推動之任何利用。
(七) 受補助人員未遵守第二至六項規定者,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其償還所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;該員於接獲通知後逾一個月仍不償還者,本會將依法追回。

十二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依本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十三、本要點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附表一:申請表.doc
附表二:申請計畫書.doc
附表三:同意書 .doc
附表四:成果報告書.doc
↑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