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客會綜字第0930006507號函訂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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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 |
期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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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件期間 |
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|
審查作業(含初、複審) |
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|
公布補助人員名單 |
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|
受補助人員出國計畫完成時間 |
於補助名單公布後,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|
九、補助項目及標準:
(一) 補助項目:包括學雜費、交通費、生活費、保險費及手續費等項目,每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。
(二) 補助標準:
項目 |
金額 |
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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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雜費 |
檢據核實報支,最多補助新台幣十萬元。 |
含相關志工服務、研習、進修、參訪之申請費或報名費、門票、課程材料、資料影印、與相關單位聯繫之郵電、製作成果報告等費用。另,照相機、攝錄影機、錄音筆等非耗材性設備,不予補助。 學雜費取據期間以出國前一個月至返國後一個月為原則 (申請、報名費除外)。 核銷時,請備註說明學雜費單據支出內容與出國計畫之關聯性,另加附交寄執據、通話明細、購書清單等佐證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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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費 |
檢據核實報支 |
含往返機票【台灣 -前往國家(地區)目的地最直接航線之經濟艙為限】、船舶及長途(前往目的國之國內跨都市)大眾運輸工具所需費用。 辦理核銷作業時,請檢附護照影本 (附照片面)及出國期間所到國家之入出境戳記、簽證等影本。 機票費用報支請檢附機票票根、登機證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。 機票、船舶及長途大眾運輸工具費用,請加附票根等能證明往返日期、時間及地點等之資料;計程車及租車等非大眾運輸工具費用不得報支,又市區公車、火車、捷運等短途交通費已包含於生活費中支給,故亦不得報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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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費 |
前往國家(地區) |
日支生活費標準(新台幣:元) |
含膳、宿及零用費(零用費包含市區火車、市區公車、市區捷運、洗衣費、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)。 一日內跨越兩國以上者,其日支生活費以當日留宿之國家為準,不得重複。 住宿免費宿舍、過境旅館、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,生活費按左列日支數額標準之四折支給。 出國期間有供膳宿、供宿不供膳、供膳不供宿情形者,分別按原支數額之三折、五折、八折支給。 |
美國、加拿大 |
一千二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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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 |
一千四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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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洲國家 |
一千三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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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國家 |
一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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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費 |
檢據核實報支 |
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,提供出國期間新台幣四百萬元保險,並以保險額度為四百萬元之保費為核銷上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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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續費 |
檢據核實報支 |
含護照、簽證、黃皮書、預防針、結匯手續、機場服務、兵險附加險等辦理出國所需之必要費用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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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撥款及核銷:
(一)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,得檢具第一期領據請款,本會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。
(二) 受補助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,檢具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、第二期領據及成果報告書(格式如附表四),經本會核可後,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。
(三)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,其出國費用應以出國前一日(如遇假日往前順推)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。
(四) 原始憑證應依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規定辦理,並依補助項目分類依序黏貼於 A4 空白紙上(黏貼縫處加蓋私章),附上補助項目別支出明細表後送本會核銷。
(五) 逾期請款且事前未報經本會核備者,不予受理。
十一、注意事項:
(一) 受補助人員應於第八點規定之期限內辦妥相關出國手續,並啟程出國,逾期視為放棄,並取消其補助資格,經取消補助資格者,三年內不得申請。
(二) 受補助人員如有必要提前終止計畫,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,應取得相關證明,轉請本會核定後,方得變更計畫,本會並將依比例核減原定之補助款項。
(三) 受補助人員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、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,亦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內容不符之行為。
(四) 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計畫返國後一個月內,繳交成果報告書紙本及光碟片各一份予本會。
(五) 受補助人員應配合出席本會舉辦之行前訓練活動、記者會、研習成果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會議。
(六) 受補助人員應就補助案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,無償授權本會為業務推動之任何利用。
(七) 受補助人員未遵守第二至六項規定者,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其償還所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;該員於接獲通知後逾一個月仍不償還者,本會將依法追回。
十二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依本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十三、本要點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