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客會企字第09500011622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客會企字第09600079842號令修定
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客會企字第0970009282號令修定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
一、行政院客家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表彰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客家事務,對推動客家文化發展,豐富台灣文化多樣性,有卓越貢獻,足為表率者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獎勵對象:
凡對客家語言、文史、文學、藝術、公共事務、海外推廣及青年參與等客家事務卓有成效者。
三、獎項類別:
(一)終身貢獻獎:致力於客家事務二十五年以上,進而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,且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者。
(二)傑出成就獎:
四、參選資格:
(一)終身貢獻獎:凡個人,不限國籍、族群、性別,須經推薦或提名程序,始得參選。
(二)傑出成就獎:凡個人,不限國籍、族群、性別,均可自行參選、接受推薦或接受提名參選,每人限參選一項,並須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獎者,其中參選「青年參與類」,年齡須在三十五歲以下。
五、獎勵:
(一) 終身貢獻獎每年頒給名額至多二名,得獎者各頒給獎座、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整。
(二) 傑出成就獎各類獎項每年以一名為原則,得獎者各頒給獎座、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。
(三) 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,得由決審委員會多數決議從缺。
六、參選方式:
本獎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、推薦參選及提名參選三類,其參選方式如下:
(一)自行參選: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之。
(二)推薦參選: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(機構)或由外交部駐外單位及海外客家社團推薦,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。
(三)提名參選:由本會複審、決審委員會提名產生。
前項第一、二款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者資料
(如附件),郵寄本會,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,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。
七、評審方式:
本獎評審分為初審、複審及決審,其作業程序如下:
(一) 初審:
由本會就自行參選及被推薦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,資料未完備者,應通知定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。本會應將初審通過之參選者資料彙整後,供複審、決審委員評審。
(二) 複審:
(三) 決審:
八、決審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。
九、評審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。
本會遴聘之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,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、審查費及交通費。
十、得獎者事蹟,如經證實有不實者,本會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、獎座及證書。
十一、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,公開表揚。
十二、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